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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网络法庭的“网案攻略”

10-07-19 10:36:11 · 行业动态 ·

1日,一篇《我的自白书》网帖出现在“西祠胡同”网站上,文章署名为“某某某老妓女”,文中则以读音一样的方式,直接点出了真实姓名。受害人通过各种渠道查悉了发帖人的注册邮箱地址,以及发帖的电脑IP地址,遂将王某、邓某一并告上法庭。

  经审理,网络法庭认为,文章使用污辱性言词,且用语龉龊,有损原告的人格形象和社会评价,显然不属言论自由的范畴,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而为最大限度控制侵权内容传播范围,网络法庭也摸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

  “如经初步审查,认为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建议BBS论坛删除相关内容。”网络法庭一位法官称,若BBS论坛拒不删除,可请公证部门固定证据。

  如BBS论坛版主对标题即含“某某是妓女”用语的文章未予审查,版主对形式与内容均明显侵权的文章疏于管理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

  “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的,为了最大限度消除对受害人带来的侵权影响,侵权行为人除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外,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吴卫兵说。

  损害后果和责任主体认定难

  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和治理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法庭的法官在办案中发现,却面临着不少困惑。

  “网站侵权主要是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损害后果往往是非财产性、无形的,亦无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说,这给损害后果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另外一个是责任主体认定难。”涉及诉讼主体众多,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互相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网络侵权证据的保全公证

  网络法庭的法官称,市民一旦遭遇网络侵权,建议他们立即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张权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若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结后,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情节不太严重的侮辱、诽谤案件,如有明确证据,受害人可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对网络上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取证是不同的,都要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旦不注意证据的固定,灭失后再主张权益则很难。因此为及时搜集、保存对方侵权的证据,要求相关人员在诉前对网络侵权证据进行保全公证。

  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此外,网络法庭还积极受理一些公诉案件。在今年3月审理的一起以非法开发网游外挂牟利的刑事案件,就非常有价值。

  2008年10月下旬,康某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且未获得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支持《热血传奇》和《传奇外传》这两款游戏的外挂软件《偷懒猪》,并以50元~6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

  经鉴定,《偷懒猪》破坏了《传奇》游戏体验乐趣和可玩性,增大了服务器端的网络巡检和数据流量传输,属破坏性程序。康某等人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经营的外挂《偷懒猪》属于非法出版物。法庭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网络法庭在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有以下明确的范围规定:在受理网络犯罪自诉案件中,不告不理,上告才受理的案件,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侮辱、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案件;对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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