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已对网络侵权案件展开调研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分析,涉及网络侵权案件是属于新类型案件,关于网络侵权行为认定是审判的难点,如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标准,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或者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的司法裁量,让人们缺少行为准则无所适用,另外诉讼核心是围绕网络证据展开,对于网络证据的固定与认定目前还存在很多争议,网络证据既有相对的静态性,又具有相对动态性、实时性,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易复制性的特点,网络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在讼诉中被采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法院一般会谨慎受理。
颜三忠称,网络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多个侵权环节,而且在多个网络设备中发生了相应的影响(存储或复制),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以及结果地、侵权结果发生时间,变得十分困难。
颜三忠认为,要开展好网络侵权的审判,首先要完善有关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尤其是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其次,修改诉讼法,发展管辖理论,突破传统管理理论局限,根据网络案件的特点,构建适应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最后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发挥网络侵权、犯罪案件的判例指导功能,通过典型案件指导全国网络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案件出现的频率也越发密集,为了更好地总结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近日,江西省高院民一庭的法官们已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深入展开调研,及时出台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