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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特大网络赌球案 主犯一审获刑5年

作者:网迷 来源:华夏时报 点击数: 发布时间:10-04-24 09:19:10

交代,他的赌球网站主要参赌欧洲五大联赛,遇到世界杯这样的重要赛事,则是他们揽财的绝好时机。他们也赌国内的中超联赛,但次数不多。

  赌客输赢网站定

  处于金字塔顶端的王振波半年时间里收取非法收入累计182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从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王振波共发展不同级别的网络赌博代理70余人,参赌人数达到3000余人,累计有效投注额共计11.5亿余元,其赌博网站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共获得非法收入182万余元。

  短短半年的时间赚取这么多的财富,王振波自有其赚钱的门路。据王振波交代,赌博网站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发展代理,收取租金,按代理的不同等级收取数额不等的月租,其中登零级为8000元,登一级为4000元,登二级为2000元,登三级为1000元;二是与“庄家”分成,如果“庄家”赢了钱,网站就从他的盈利中抽取10%;三是为赌球者提供转账服务收取服务费,大致为有效额的0.5%。

  在这三种收入来源中,收取月租金是主要来源,而从“庄家”赢的钱中抽取提成也是“肥肉”一块。为了榨取更多“油水”,赌博网站总是想方设法让“庄家”多赢,让赌客常输。

  王振波交代,他曾经给几个客户“改单”,就是登录到网站后台,把原先设定的球类赛事的注单给改了,这样赌客即使猜中了也是输,庄家赢钱了,王在盈利中抽取5%或者10%,“实际上就是黑赌客们的钱。”

  打击困难

  对于网络赌球,“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定等问题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赌博提出了新课题。”李树森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传统的赌博案件,赌资达一二十万元的就是大案子了,除了开设赌场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参与赌博的赌徒都要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滨城区人民法院政工部部长刘希军对《华夏时报》记者说,但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由于网络赌博参与人员通过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完成所有操作,并采用信用卡投注、电子划账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留下的线索往往只有一个IP地址,查证起来十分困难,打击追究有很大难度。

  “从2008年4月正式立案到11月实施抓捕,历经7个多月。”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祥岭介绍说,本案涉案人员涉及山东、辽宁、广东、上海、北京、广西等十余省市,他们相互之间多数是通过网络联系,互不实际接触,彼此并不认识,他们通过网上传递信息实施赌球,给案件的侦破及取证造成了很大困难。

  “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刘希军表示,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较大,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今后,面对网络赌博案件日益增多的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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